患者服药不适诉双鹤药业被驳回 要继续上诉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8-06-08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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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服用处方药联磺甲氧苄啶片(简称“增效联磺”)出现不良反应后,赵轶璞将药品生产企业北京双鹤药业服份有限公司(简称“双鹤药业”)诉至法院(本报5月1日曾报道)。昨日,朝阳法院认定,被告“已尽到基本的告知提醒义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赵轶璞诉讼称,2007年8月22日,赵轶璞因中耳炎服增效联磺四片,之后出现皮肤瘙痒、皮疹等状况,在就诊途中还有意识不清、小便失禁的症状,后经治疗脱险。
    他称,他购买的药品系小袋包装,未见到说明书,也未见到不良反应的充分说明。他认为,双鹤药业侵害了其生命权,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万余元。
  双鹤药业表示,增效联磺是处方药,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药品的说明书在大包装盒内,公司已向药品销售商提供。如果赵先生是从合法渠道购得该药,其完全能够获得该使用说明。
  但赵轶璞表示,他并不知道该药系处方药。他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很顺利地就从医药柜台购买到了该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轶璞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所服用的药物系被告生产,且不能排除药品不良反应有其他因素造成。
  并且,双鹤药业在药品包装袋上已作出“详见说明书”的提示,并在说明书中对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均作了详尽的描述,因此已尽到基本的告知提醒义务。
  法官认为,赵轶璞没有经过医师开具处方,而且在没有取得说明书并仔细阅读的情况下自行服用该药,自身未尽谨慎注意,是造成健康受损的主要原因。据此,驳回赵轶璞的诉讼请求。
  法庭宣判后,赵轶璞当庭表示会上诉。
  - 司法建议
  “OTC”标志应跟附中文
  昨日宣判的同时,朝阳法院分别向国家药监局和双鹤药业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在发送给国家药监局的函中称,仅靠一个“OTC”(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标志),难以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建议药监局指导各药品生产企业在包装、说明书中出现“OTC”字样处跟附“非处方药”中文标志。
  法院还建议在现有处方药说明书中“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增改为“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自行服用”的禁止性语言。
  在对双鹤药业的建议函中,建议其对包装和说明书加以适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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