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索要执法证”,结局……还是一样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9-06-0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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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15时许,交警二大队开发区中队李勇文、代学智、胡少军三人,驾驶警车在开发区执行巡逻任务。

当行驶至九河东路与开曙交叉口东100米处时,一辆银色飞度轿车将警车拦停,从车上走下一男一女站在警车前方,手持手机录像,向三人索要执法证。

三名交警向该二人明确告知:我们在执行巡逻任务,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制式警车就代表人民警察的身份具有执法权,你们可以向110指挥中心核实我们的身份。经过多次警告和劝阻后,该二人仍然站在警车前方不让警车驶离,致使巡逻任务无法正常执行。

因阻碍人民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二人实施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表现形式

妨碍民警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形式表现多样,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1、言语方面

一是侮辱谩骂。对民警的执法形象或个人人格进行辱骂、诅咒;

二是威胁恐吓。对民警进行言语上的挑衅,威胁民警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

三是栽赃诬陷。以莫须有的名义挑拨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众或媒体误解。

 

2、肢体方面

一是物理阻碍。通过用肢体拦、挡、堵、截等行为阻碍民警执行公务,使得民警不能接近或带走被执法对象;

二是肢体冲突。使用肢体上的推、拉、扯、拽等行为干扰民警执行公务,不以造成警察伤亡为目的,而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挣脱被控制或管制状态;

三是暴力抗法。以打、砸、抢、杀等措施对抗民警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伤亡失去战斗力,最终达到脱离被控制或管制状态的目的。

 

3、其它方面

表现为以凌弱、无辜自居嚷闹,或以自伤、自杀威胁,拒绝民警执行公务,引起群众围观、起哄,造成执法现场混乱。

 

蜀黍提醒

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您认为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请您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上述案例中不理智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谐的警民关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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