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20-03-24 15:39
基本事实:2020年3月2日11时许,段某驾驶陕A2**T7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合阳县商城商二路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陈某所驾“绿驹”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例剖析:段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未按规定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法律法规引用:段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警示提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案例来源|事故预防处理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