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饮酒被查处,“难兄难弟”悔当初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21-02-2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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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

2021年2月9日,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查处一起无证且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2021年2月9日16时37分许,尹某某驾驶吉H95***号小型轿车,沿延吉市光明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交通银行附近,与押运车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执勤民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在通过执勤民警对现场勘查和详细询问驾驶员发生的交通事故经过时,河北一中队民警发现尹某某身上略有酒味散出,执勤民警判断该男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

【曝光台】二次饮酒被查处,“难兄难弟”悔当初

执勤民警遂依法口头传唤尹某某至中队进行进一步审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执勤民警立刻将尹某某带至延吉市医院抽取血样备检。

将尹某某带回中队进一步核查,在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时,发现该驾驶员2017年2月份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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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2021年2月10日,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起在交通事故中,无证且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0日19时58分许,金某驾驶吉HGL***号白色小型越野客车沿延吉市丹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朝阳街交汇处时,与白蓝色“长安”牌轻型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交通事故,接警后,公园中队执勤民警在对现场勘查发现吉HGL***号该车驾驶员金某面色潮红,在回答执勤民警盘问时,略有酒味散出,从种种迹象表明,该男子有酒驾嫌疑,在执勤民警的询问下,金某承认了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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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执勤民警将嫌疑人金某带至延吉市医院抽取血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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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初步调查发现,嫌疑人金某于2020年4月28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尹某某,金某涉嫌构成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二次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被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且再次饮酒后驾驶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款: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按照以上相关条例规定,无证驾驶+醉驾+二次饮酒。等待尹某某和金某的将是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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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延边交警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酒后驾车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直保持高压严管“零容忍”态势。应时刻提醒自己把安全行车放在首位,酒后坚决不能驾车上路,以免因一时冲动引发严重后果,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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