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严控综艺嘉宾片酬 不得超节目总成本40%

文章来源:健康时报 2018-11-11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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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坚决遏制追星炒星等不良倾向,严格控制综艺节目嘉宾片酬,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通知》的重要内容为严控偶像养成和影视明星亲子节目,坚决反对唯收视率(点击率)倾向。

  《通知》要求,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时30分至22时30分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也要符合上述规定,上线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备以上信息。地面电视频道和其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综艺节目的嘉宾管理均要符合上述规定,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督。

  《通知》也指出,要加大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治理力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严格执行已出台的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收视率(点击率)调查数据使用管理,坚决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严禁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相关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督促全体会员自觉抵制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建立健全深化宣传、广电和公安等部门联合协调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工作机制,对从事、参与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坚决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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